同其他救助制度一樣,臨時救助制度建立初期,需將主要精力放在補好短板,才能使臨時救助“常態化”而不是“臨時應付”。
  《社會救助暫行辦法》規定的給予臨時救助的相關條件,總體上是一種籠統的說法。具體到每個部門、每個層面如何操作,比如對象如何確認、程序如何規範,如何確定救助標準、保障救助資金、做好聯動等,都需要各個職能部門出台實施細則。而目前,恰恰因為沒有細則,才使臨時救助用其他救助資金“應付”。
  臨時救助的特點是“救急難”,其救助對象不光是民政工作對象,也包括社會其他人群。因此,制度設計由民政部門牽頭,其他部門配合。但實際工作中,容易出現配合部門把工作全部推給民政部門,民政部門又不能跨部門行使職權的現象。這就需要強化“統”的能力,以“救急難”為核心,集中力量建立綠色通道。
  過去,臨時救助資金缺“專項”,只能從其他救助資金中劃轉,這種做法在財務制度上並不規範,往往導致救助部門進退兩難。因此,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,臨時救助實行“地方政府負責制”,救助資金列入地方預算,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。當然,資金有了著落,加強監管的要求就隨之而來。要完善各項制度措施,切實做到各環節公開透明,陽光操作。(摘自《經濟日報》,作者董宏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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