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網援引香港《南華早報》的報道稱,內地實行20多年的假釋制度存在諸多漏洞,很多貪官利用這些漏洞能在短期服刑後出獄。截至去年3月前的5年間,最高檢已糾正涉及5.2萬多人的減刑萬利多製冰機和假釋案。儘管如此,有關部門對假釋制度查缺補漏和強化監管仍行動緩慢。
  一年前,最usb高人民法院在兩會做工作報告時強調要“規範減刑、假釋工作”,人大代表們就此進行了熱烈討論。他們在列舉了假釋泛濫的情形後指出,目前過多過濫的減刑、假釋已引起了社會的質疑和不滿,成為司法不公與腐敗的一個“黑洞”。同樣,《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》出台至今幾乎沒有修訂。當初對符合30種情形的罪犯准予保外就醫的規定,很多已不適應今天的情形。
  舉其犖犖大端,假釋制度存借貸在三大漏洞:
  一是立法方面的漏洞。按照《刑法》,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,接受教育改造,確有悔改表現,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,就具備了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。那麼,如何認定“確化療飲食禁忌有悔改表現”呢?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界定稱:1,認罪服法;2,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和監獄紀律;3,積极參加政治、文化、技術學習;4,積极參加勞動,愛護公物,完成勞動任務。對善於“表現”的貪官來說,滿足這些條件輕而易舉。至於“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”,也很難預判。貪官出獄後利用在位時編織的關係網繼續坐收紅利的事件,時有發生。我國尚沒有一套完善的罪犯再犯罪預測機制,監獄很難對假釋後的罪犯是否存在再犯罪做出鑒定。
  二是程序方面的漏洞。根據刑法第82條烤肉、第79條的規定,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,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。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,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,裁定予以假釋。但實際情形怎樣呢?《南華早報》引用報道稱,一些監獄在實際操作中甚至“懶得”通知當地警方和其他有關部門。換句話說,《刑法》制定的假釋程序只是虛設,貪官是否假釋,很大程度上只由監獄管理部門說了算。
  三是監獄執法方面的漏洞。說白了,這不叫漏洞,而應叫監獄執法腐敗。由於存在立法和程序兩大漏洞,監獄長擁有了極大的自由裁量權,他說某貪官“確有悔改表現”、“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”,便可以直接批准假釋。典型的如丹東市監獄原監獄長劉寶昌,他將減刑、假釋當做斂財工具,通過向主管監獄長、刑罰科打招呼,授意或默許經辦人員在《罪犯減刑(假釋)審核表》上造假,併在明知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,批准監外執行、假釋,12次收受賄賂共計81萬元。
  今年年初,廣州中院發佈了有關減刑假釋的改革新規,有兩個亮點,一是減刑假釋裁判結果上網,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情況向社會公開。二是嚴格法定程序,凡是處級以上官員的減刑、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。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訂假釋制度時,不妨借鑒吸收廣州改革的經驗,同時應註意修改假釋的實質條件,彌補立法方面的漏洞。此外,立法、司法機關應加緊制定實施懲處監獄執法腐敗的條例,加強對監獄管理的監督,堵住監獄執法漏洞。  (原標題:別再讓貪官鑽假釋制度的空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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